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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新规出台

时间:2013-05-27 09:18:3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张晓红通讯员耿红岩)近日,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定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在贷款贴息标准等方面有新的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河北省户籍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在市辖区内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有一定自有资金并合法经营、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规定要求市辖区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的实体必须具有一定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我省政策的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所有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为: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各类贷款对象的贷款额度与期限为:贷款额度为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此外,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
《办法》规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贴息标准有所提高,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全额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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