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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变运输路线朱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受严惩

时间:2011-05-24 10:48:5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 李志超 通讯员 何建红)5月19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巡查队在夜间巡查时发现,朱某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私自改变运输路线,将建筑垃圾沿途倾倒在正在建设的清风北街,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见到了朱某,他对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深悔不已,痛心地说:“我错了,对处罚心服口服,以后绝不乱倒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对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康玉强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部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该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到该局按有关程序办理,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证》后方可进行垃圾处置。
对非法倾倒、倒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严惩不贷

据了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成立了巡查队,针对城市主要街道、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对非法倾倒、倾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理。
对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康玉强表示,该局除在白天工作中坚持依法打击处理外,还成立了夜查队,实行“5+2”、“白+黑”工作制,对违法倾倒、倾卸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根据《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严管重罚,彻底解决建筑垃圾围城问题,不给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有可乘之机,不断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为打造高品质中等城市贡献力量。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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