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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时间:2017-06-21 11:06:13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道路停车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在城区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是由交警部门统一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次停放。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并应按顺行方向,或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借道进出停车场所的,不得妨碍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出租汽车、专业工程车、核定载质量5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本通告所述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四、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应当整齐停放于道路路沿以上的专用停车泊位内,按统一朝向整齐停放,临近车行道的,车头统一朝向路中;临近沿街店铺的,车头统一朝向店铺。
    五、中心市区道路上未施划停车泊位、未设置停车标志的地点,不准停放。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占用公交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停车。大型商场门前、交叉路口、消防栓50米以内路段不得停车。
    七、交警将对长时间占道停放在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进行清理,车主要主动驶离让道于民。不主动驶离的,交警部门将动用清障车强行拖走并处罚。
    八、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占用、扩大或者撤销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阻止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车。
    九、交警部门根据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实际,规划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按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停车泊位;遇有大型活动或紧急事件,交警部门可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交通管理措施。
    十、因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举办单位须提前向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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