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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为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发展“降门槛”

时间:2015-08-17 17:41:49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武珂)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市工商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大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努力为创业者提供一个平等的创业机会和宽松的经营环境。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部门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金融机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限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仍予以保留。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住改商”登记应提交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取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为避免重复审查,对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可直接予以登记。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为适应市场主体名称个性化需求,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行业的前后顺序;允许已核准未登记的企业名称变更住所、登记机关、调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各类新型行业用语;放宽企业字号使用条件,著名商标由全行业保护改为同行业保护。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免收企业登记费。认真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严格禁止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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