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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0-08-19 10:35:52  来源:  作者:

       本市对养犬按照“限管结合、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工作原则。
       市区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东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南至107国道、北至城建界(新107国道和旧107国道交叉口)为重点管理区。严禁在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饲养大型犬只以及新引进和变异的大型犬种。
       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每户原则上只限饲养一只规定犬;
       2、遛犬只能在早7时之前,晚8时之后,交通主要干道(双向四车道及其便道)禁止遛犬;
       3、遛犬时,必须携带清理犬类的用具,及时清理排泄粪便。
       4、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依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何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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