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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公安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通告

时间:2016-02-22 10:43:49  来源:  作者: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第2号令《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办者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六、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七、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
八、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限期或者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九、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出售、发放的票证不得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
十、法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者将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具体规定参照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或致电定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咨询,电话:(0312-232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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