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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公园管理提升城市品质

时间:2020-10-27 14:53:3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张玉凤)日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园管理的公告》,切实加强我市公园管理,保护城市建设成果,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游园环境。
       公告明确,公园内禁止各类车辆入园(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除外);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禁止携带宠物;禁止在公园建筑物、构筑物、灯杆、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张贴、晾晒物品等;禁止砍伐、攀折、拴钉、摇晃树木,禁止践踏、坐卧草坪,禁止采摘果实、破坏花草、损坏绿地;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禁止攀爬和翻越假山石、护栏和绿篱;禁止在木栈道上追逐、打闹、嬉戏;禁止在湖内嬉水、游泳、取水、捡石、洗涤衣物或向湖内乱扔杂物、垃圾、倾倒污水;禁止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禁止在公园内张贴标语、散发海报、广告、传单;禁止在公园内及周边从事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等各类经营活动;禁止在公园内生火烧烤、打捞、垂钓和宿营;禁止损坏、盗窃园内设施;禁止躺卧、蹲踏在休闲座椅上;禁止在公园内制造噪音。不得在公园内设置或使用高音喇叭。不得在公园内从事敲锣打鼓等具有噪音污染的活动。开展歌舞、跳操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听从公园工作人员安排,音响音量应控制在60分贝以下;禁止在公园玻璃地面上打陀螺、溜冰;禁止在公园内赌博、打扑克牌、算命、卖艺、乞讨,以及从事非法集会和各种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园内酗酒、喧闹滋事、打架斗殴、从事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公园内以入湖嬉水、践踏花草、攀附树木及其他设施为背景进行不文明拍照行为;夜间公园熄灯后不得在园中滞留和过夜;禁止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在公园内挖坑,取土;搭建屋棚,围圈树木;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害花草;擅自修剪树木;在广场、绿地内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将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罚款。
       对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破坏、损坏广场内雕塑、灯具等公共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建设部《风景名胜管理处罚规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公园内乱贴广告、标语、启示、乱写乱画,乱发宣传品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冰棍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杂物的处以1元至10元罚款;对随意摆摊设点的处10元至50元罚款。
       在公园内从事非法集会,或搞赌博、封建迷信活动,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和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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