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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险

时间:2015-12-08 11:32:15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赵青锋)记者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新农合意外伤害(无责任人)医疗保险办法开始实施,2015年度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元。
据了解,新农合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遵循政府监督、委托经营原则,以签署合作协议形式委托专业保险机构开展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借助保险机构的人、财、物等专业优势,提高运行效率与服务水平。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委托保险机构为保险人,全市所有参合农民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通过合管中心统一向委托保险机构投保,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保险期间,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个保险年度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累计最高限额封顶线,2015年度为每人每年20000元。其中,因自然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新农合住院补偿支付范围的,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支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意外伤害住院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委托保险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支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有赔付的,不计入大病险赔付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在普通病房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新农合用药、诊疗和卫生材料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补偿。
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免赔额及给付标准为:乡镇医疗机构,免赔额每人每次300元,补偿比例为45%;定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定州市中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定州武警8640部队医院免赔额均为每人每次900元,补偿比例为35%;市级(地市)医院免赔额为每人每次2500元,补偿比例为30%;省级以上(内)医院免赔额为每人每次4000元,补偿比例为25%;省级以上(外)医院免赔额为每人每次9000元,补偿比例为20%。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示,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保险公司报案。参合农民出院后,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作为申请人,携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农合卡复印件及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被保险人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非患者本人的需提供领款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关系证明)、被保险人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需说明患者出险时间、地点、事故经过等内容)向乙方申请理赔。对于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资料的参合人员,周六、周日可到合管中心意外险窗口进行理赔登记。周一至周日也可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农合意外险服务部进行理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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