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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霸道的“免责章”

时间:2016-03-10 14:13:13  来源:  作者:

许昔龙 日前有媒体报道,近期很多消费者发现在超市买完东西的购物小票上会被收银员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的红色印章。这一举动让不少消费者心里直打鼓,难道超市是在撇清责任吗?如果真的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凭这个章超市就能拒赔吗?后有记者调查发现,超市盖“免责章”是为了防止“恶意打假”。
据记者调查的其中一个超市负责人称,一些职业打假人经常利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进行索赔,该超市每月要应付几十起的“恶意投诉”,每月赔偿金额高达四五十万之多。这对一个商家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少的开支,他们想法避免损失的初衷也值得理解,但是,超市每天这么多的顾客,其中有几个是职业打假的?相对于整个客流量来说,一定是占少数。如果职业打假者利用超市商品已过保质期还在销售的事实,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恰是依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是敦促超市要注意商品质量,以免侵害消费者权益,面对这样的投诉,笔者看不出职业打假者有何“恶意”的成分,倒是出售不合格商品的超市有恶意之嫌。
而今,超市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发,为了防止少数人的投诉,而将所有的顾客都假想为职业打假人,将一些利用超市出售过保质期商品进行高价索赔的职业打假人视为是恶意的,并怀疑每一个顾客都可能会是“恶意投诉”者,超市这毫无技术含量的、霸道的做法,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顾,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歧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我想每一个超市都不会否认:顾客是上帝,但他们所做的事,正在伤害着每一个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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