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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当防四大误区

时间:2016-01-20 11:26:12  来源:  作者:

 

物业服务质量差,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业主迟延交纳服务费,物业应否收取滞纳金?业主擅自扩建,物业有管理权吗?类似的物业服务纠纷,一直困扰着业主们。下面案例或许能为你解惑释疑。
误区一:服务质量差,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案例:马先生购买二手房入住某新城小区后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相当差,卫生清洁不好,其所在单元楼道地面常有污物,找物业反映,迟迟未予解决;楼门对讲系统经常出故障,屡次维修未能彻底解决。马先生妻子的电动车放在楼门口,当夜丢失,事后经报案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盗车人骑车经过小区大门时因无门卡,是求助保安给打开的。马先生找物业承担赔偿责任被拒绝后,开始拒交物业费。马先生拒交行为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分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通常情形下,只要一方提供物业服务,另一方必须交纳物业服务费。即便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可以主张减少交费的形式,让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却无权拒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误区二:我的地盘我做主,物业无权干预?
案例:李某购置某小区别墅房后,为自家方便,不仅加筑别墅台阶,还在别墅院一侧搭建简易健身房。物业公司多次要求其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李某以为物业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迟迟未予拆除。物业公司依法将李某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限令李某于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
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该条例表明,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私自违章建筑行为,有两项管理权,即“应当制止”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依法起诉就是制止的一种方式。
误区三:迟延交纳服务费,物业无权收取滞纳金?
案例:李女士将自家楼房出租给他人使用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物业服务费,可一个季度租期后,承租人未交纳物业费就悄悄走人。其间,物业公司在李女士家门张贴告示:“尊敬的业主,你每月物管费为39元(3个月117元),逾期期间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请于本月28日前交到小区物业公司。”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只不过是企业性质,并非行政执法机关,即便业主迟延交纳管理费,物业也无权收取滞纳金。
分析: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应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需要有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授权;二是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滞纳金,则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受法律支持。鉴于李女士的情况,物业公司若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此规定,则可通过起诉维权。
误区四:绿地变车位,业主有权起诉?
案例:陈某系新建平安小区业主。该小区随着业主购置车辆增多,停车难问题凸显。2015年1月,物业公司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通过,决定对小区内停车位进行重新改造规划,将陈某居住的3幢与5幢楼间的花圃绿化树木清理掉并铺水泥地面,改为公共停车位。陈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侵犯了其居住环境的绿化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恢复3幢与5幢楼间的公共绿地原貌。令陈某未想到的是,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其起诉。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陈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虽对改变小区规划享有诉权,但因其所诉求事项系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陈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当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小区间花圃绿地用途的违规行为,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陈某可以通过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督促物业改正上述不合法行为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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