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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一日捐”让更多困难职工受益

时间:2013-12-25 08:37:18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牛勇通讯员郝立新)自2010年我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展以来,市总工会本着“不让一名职工因病或因意外而生活难以为继”的宗旨,4年内先后四次修改了“职工互助一日捐”实施细则,共募集资金243万余元,发放救助金172万余元,支出率达70%,共为905户职工家庭提供了救助。
2010年,我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始时,市总工会参照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我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具体的《实施细则》。然而,活动开展不久,他们在工作中就遇到了难题。
原来,最初的《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救助标准的职工,对其救助应从自付医疗费5001元起计算。按照“5001-20000元部分按15%救助,20001-50000元部分按20%救助”,但是按照该规定,如果职工得了重病,花费10万元,那么该职工只能获得7000元救助。“对于一个得了如此重病的职工来说,这点钱实在太少了。”市政协副主席、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席国旗说。于是,在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之后,本着让互助资金切实发挥作用,让有困难的职工体会到工会关怀的原则,市总工会决定修改《实施细则》,降低自付标准,提高救助标准,把原条款改为“从自付医疗费2000元起按40%救助”。按照这种算法,那名职工就能够获得14000元救助。这是市总工会第一次修改《实施细则》。
第二次修改《实施细则》,是为了不让职工因为给孩子看病而致贫。市总工会在原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把“上学子女”写入《实施细则》,并明确:当职工的“上学子女”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如符合省“一日捐”救助标准的,按省“一日捐”标准执行。
此后,市总工会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改。考虑到职工在确诊恶性肿瘤等大病时,前期治疗多是在当地医院进行,市总工会把“须经省内三级医院确诊”改为“省内二级医院”;考虑到不少农民工或其家属没有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市总工会又把未参加上述三险的特困职工也纳入救助范围,规定如上述人员在“活动当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考虑到有一些省级以上劳模因企业破产改制较早,原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医保,市总工会不但为这些劳模代交一日捐费用,还让其享受一日捐的救助……
市总工会四次修改《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取之于职工,用之职工”的精髓,让全市职工尽可能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了总工会的本职作用,为建设和谐定州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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