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民生>>

定州法院对一起委托执行案件当事人刑事处罚

时间:2010-10-25 10:49:34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 孙新亮)日前,东光县法院委托定州法院执行的杨某某案,因追究杨某某拒执的刑事责任而圆满执结,这标志着定州法院委托执行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今年“委托执行年”活动开展以来,定州法院的首例拒执案,也是全保定市首例通过对委托执行案件中拒执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执结的案件。此案的成功执结为定州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提升了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
2004年3月,定州法院受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光法院”)委托,代为执行东光法院作出的(2003)东民初字第485号生效判决书。定州法院向杨某某送达(2004)定执字第226号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杨某某的冀F48354东风牌货车一辆。杨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并于2005年8月5日将被查封的货车以96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逃避执行。2008年11月19日,定州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某现金5000元,余款29000元仍拒不落实。
2010年7月,定州市公安局介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投案的杨某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公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克服以往就刑事审判而审判的僵硬思想,将此案的落脚点放在促进执行的轨道上来。办案人借助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的强大法律威慑力,阐明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的诚信道德,明确无视法律带来的后果。在办案人的努力下,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全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据此,定州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杨某某判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定州法院开展“委托执行年”活动以来,将委托案件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领导小组,采取领导带头,包案到人的措施,牵手刑事审判第二庭,将依法追究拒执罪作为法律支撑,将对拒执情节严重的案件,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活动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兄弟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公安部门、检察院的密切配合。同时,积极利用报社、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通过公布举报咨询电话、跟踪报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大执行威慑力度和舆论宣传力度,形成了内外一盘棋的执行格局。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