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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困难(特困)职工申报审核工作全面展开

时间:2015-03-23 09:40:59  来源:  作者:

审核时间3月10日至4月20日,审核范围为全市在档管理的困难(特困)职工(含特困、困难农民工)
本报讯(记者刘杰)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我市困难(特困)职工申报审核工作已经开始,符合困难(特困)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及时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此次审核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20日,经审核确定的困难(特困)职工有效期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审核范围为全市在档管理的困难(特困)职工(含特困、困难农民工)。企业破产终结,得到补偿安置的职工,不再参加审核。2015年待破产和已进入破产程序未终结的企业职工,可参加审核。
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和审批四个步骤。即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困难职工申请表》及《困难职工申请表》或《特困职工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致困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基层工会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由核查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应在本单位(或居住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负责审批申请材料,符合建档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新申报的特困职工原则上从上一年度的困难职工中产生。
据了解,在档管理困难(特困)职工审核所需资料包括本人申请及《河北省困难职工申请表》;《困难职工申请表》或《特困职工申请表》;单位出具的未脱困证明。新增困难(特困)职工审核所需资料包括本人申请及《河北省困难职工申请表》;《困难职工申请表》或《特困职工申请表》、本人1寸相片两张(困难职工不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含家庭成员)复印件;致困材料证明;单位出具的困难证明及公示情况。
据悉,困难(特困)职工(含农民工)产生于我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工会会员中。职工(会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该纳入困难职工管理范围:“低保户”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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