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服务>>

关于峰谷电价政策调整的公告

时间:2014-12-08 13:30:41  来源:  作者:

尊敬的用电客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扩大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范围的通知》(冀价管〔2014〕123号)、《关于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4〕124号),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推行峰谷电价的目的引导客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实现电力资源有效配置,对于纳入执行峰谷电价范围的客户,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由于现场表计不具备条件的,我们将抓紧安排计量装置改造,峰谷分时电能表由我们免费安装,现场施工过程请您给予配合。
二、我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主要包括铁路、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部队(武警)、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城乡路灯和农业生产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检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暂不执行峰谷电价。如您属于上述类别客户并自愿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请尽快到当地供电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我省南部电网的居民用电峰谷电价试点范围扩大到石家庄市区、武安市、阜城县。上述区域由我公司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自愿实行峰谷电价的,可到当地供电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居民用户执行峰谷电价以年度为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峰段用电时间为8:00-22:00,谷段用电时间为22:00-8:00;第一档峰段电价0.55元、谷段电价0.35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0.05元和0.3元。
装置性预付费用户为避免农电SG186营销业务系统欠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将以峰电价购电,系统算费后多退少补。
国网定州市供电公司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